申請取得不動產應附文件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分證、其他証照或足資証明身分文件影本)
2、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文件。目前實際作業,係由行政院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是以申請人應先檢附經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之相關證件,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3、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