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及建物未辦繼承登記,業經政府公告列冊管理,請速向本局提出繼承登記之申請。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被繼承人姓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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