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灣取得不動產係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規定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依我國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乃土地法第18條所明定,非與我國為完全、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人民者,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或建物權利。有關繼承登記亦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未具平等互惠之外國人民不得繼承登記我國不動產。
more..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三樓(本局位置圖)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30 電話:0836-23265~7 意見信箱:zainfo@ems.matsu.gov.tw 為使您瀏覽本站時有最佳的視覺效果 建議使用「1024x768」螢幕解析度,瀏覽人次:1115174 網站安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