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費
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 註 |
【01】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02】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免納複丈費。 |
【03】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04】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05】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06】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
【07】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1)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 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2)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鑑定,收費亦同。 |
【08】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09】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10】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以一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11】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
|
【12】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
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
(1)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原則。
(2)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察際需要,另案核計。 |
【13】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 |
視察際需要,另案核計 |
此項係指申請縮放大於或小於原地籍圖比例尺之大範圍地區參考圖所需。 |
【14】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 |
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 |
|
【15】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刊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 |
免納費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