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4-05-23 點閱:103
主旨:公告本縣114年度東引鄉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圖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
一、 土地法第46條之1、第46條之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二、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4年5月12日測籍字第 1141300743號函核定連江縣東引鄉地籍圖重測範圍。
公告事項:
一、 本縣東引鄉(東引西段、東引東段、西引段)地籍圖,因比例尺變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變動等其他重大原因,致迭有土地所有權人反映圖、地、簿不符等情,為保障人民權益,建立正確地籍圖資,以利未來馬祖地區長遠穩定之整體開發建設,核定列為114年度辦理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相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
(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未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三)得委託代理人: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五)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六)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七)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指派人員並持具致地政機關公函到場指界。
(八)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者,依國土測繪法予以處罰。
二、檢附114年度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圖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