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法令宣導:「區分所有建物登記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日期:114-05-14 點閱:53
【連江縣地政局新聞稿】
地政局針就地區逐漸增加住宅類型--區分所有建物登記法令宣導,融合、貫穿從建物第一次登記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區分所有建物,解析從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的建物第一次測量,到登記、建商交屋後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議題。
區分所有建物已是台灣地區多數居宅類型,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是民法領域對區分所有的定義,公寓大廈則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兩者概念上有其重疊之處,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較於建築法側重於建築物的管理層面,以住戶自治的理念逐漸展開。
簡報中也提到整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三大部分:物體、人、組織。物體就是公寓大廈建築物及其基地,區分所有建物係由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組成,然後有專有專用、專有共用、共有共用及共有專用等型態,界定在使用權層次意涵,簡報再詳細講說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定義與異同,包括約定專用、約定共用及分管協議之異同。
人的部分是起造人、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是住戶大會,在進一步介紹住戶各項權利義務,以及社區自訂規約效力與範疇。組織的部分則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管理服務人等。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即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在使照下來後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地政機關對於區分所有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以共有部分辦理測量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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