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地政局在職專業課程:占有之法原理
日期:114-04-28 點閱:8
【連江縣地政局在職專業課程講義】
主題:占有之法律原理
民法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該被管領之物即法律上之占有物(例如無主土地,申請之標的無主地即占有之客體),惟占有之物可為不動產也可為動產,本縣絕大多數無主地之登記申請人均以主張己為法律上之占有人方式提出申請,其為占有之主體,但是否確為具管領其物之人?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均應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
此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法學定義上係指對於物得為支配、排除他人干涉,須依一般社會經驗斟酌外部可觀察判斷之空間與時間關係,就個案加以認定。以空間關係來講,是指認人與物(例如無主地)在場域上須有一定之結合關係,例如居住於房屋、存放財物於家中;時間關係,則指人與物在時間上須有相當繼續性,若僅具短暫性,則不成立占有,例如餐館用餐或住宿旅館使用之餐具寢具,因雨下接駁車步行至飛機時向航空公司借的雨傘等。除空間與時間關係外,法秩序之維護亦為法學家所考量。以上的原理,相信同仁對照審查案件時的經歷,必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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