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實施計畫97
日期:109-01-09 點閱:1288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 條第1 項:「主管
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
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
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
2.行政院79 年8 月10 日台79 內字第23088 號函核定「全
國土地問題會議結論分辦計劃」題綱四、第五子題「如
何加強辦理地籍清理」結論二:「研訂地籍清理法,以
徹底清理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
與權利人不明、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依日據時期舊簿轉
載之他項權利等地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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