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次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more..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三樓(本局位置圖)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30 電話:0836-23265~7 意見信箱:zainfo@ems.matsu.gov.tw 為使您瀏覽本站時有最佳的視覺效果 建議使用「1024x768」螢幕解析度,瀏覽人次:1114967 網站安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