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簽名確認之紙本申報書屬買賣雙方確認成交價格之證明,非為成交案件契約書,亦非實價登錄案件抽查所需稽查書件,其保存時間由地政士自行決定,惟依實價登錄作業手冊第二章第一節末段規定,主管機關或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應將申報聯及數位檔保存3年,供檢查核對之用。因此建議申報人可參考前開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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