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受理申請後,承辦單位會先審核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將駁回申請;最遲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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