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核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並出示貼有相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經檔案應用承辦人審核後辦理。 2.申請機關檔案目錄對應之實體檔案,請逕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檔案為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所保管,則逕向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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