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3至 15萬元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至完成申報或改正為止。
2、如屬委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處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3至 15萬元之罰鍰,如屆期仍未改正者,則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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