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亦有相關規定,係規定買賣登記案件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內辦理申報登錄事宜,法院拍賣案件非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故無需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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