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所採認該土地前次取得、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稱為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作為起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基礎,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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