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價係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地價增減20%的範圍內申報,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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