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 註 |
【01】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02】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03】建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04】建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05】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06】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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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 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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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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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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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 |
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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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 |
免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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