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略過現在位置, 直接到內容 > 首頁 > 資料查詢 > 地政規費及逾期登記罰鍰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項目 收費標準 備  註
【01】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02】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03】建物合併複丈費 按合併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04】建物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05】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06】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07】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 號變更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08】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09】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10】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 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  
【11】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 免納費用  

點我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