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
more..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三樓(本局位置圖)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30 電話:0836-23265~7 意見信箱:zainfo@ems.matsu.gov.tw 為使您瀏覽本站時有最佳的視覺效果 建議使用「1024x768」螢幕解析度,瀏覽人次:966718 網站安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