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儘量溝通協調一起處理,這樣比較圓滿,在處理程序上也較簡單,若.是真的溝通不來,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共有土地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或共有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者,其他共有人得就全部土地出賣,但事先應以書面通知他們,若有對價亦應事先補償,同時他們對出賣之土地享有優先購買權。
more..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三樓(本局位置圖)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30 電話:0836-23265~7 意見信箱:zainfo@ems.matsu.gov.tw 為使您瀏覽本站時有最佳的視覺效果 建議使用「1024x768」螢幕解析度,瀏覽人次:998193 網站安全政策